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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姚古镇(以下简称古镇)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古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古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黄姚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以古镇主街区为中心,南至隔江山、北达新街、东临真武山、西到天然桥的范围,面积约15.7公顷;建设控制地带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扩二百米范围;环境协调区是指建设控制地带向外北至黄姚大道、东至真武山东侧山脚、鸡公山山顶、南至大棒山、天堂山山顶并沿西北侧延伸至黄姚大道的范围。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黄姚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古镇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古镇保护详细规划,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古镇保护规划;
(三)组织古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四)负责保护区内公共场所使用、公共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
(五)筹集保护经费,严格按照规定开支;
(六)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七)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黄姚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古镇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古镇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景区(点)门票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控告。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八条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会同市城乡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详细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第九条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实地设立固定标志标识,标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范围界线,并以图示方式将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标识。第十条 核心保护区坚持整体保护与原址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的整体衔接;
(二)文物建筑应当完整保留;
(三)重点保护传统建筑及其街巷整体空间,包括古民居、石板街、宗祠、城墙、寨门、桥梁、古井等;
(四)各种建筑的维护、修缮和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五)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
(六)鼓励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
(七)与传统建筑尺度协调的新建筑可以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
(八)修复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两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六米,屋顶应当采用古镇传统民居青瓦坡屋顶的形式。第十一条 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经批准新建的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持协调;
(二)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应当进行改造;
(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四)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筑色彩应当采用灰白色系。第十二条 环境协调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以自然环境保护为基础,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景观背景;
(二)控制建设规模、建筑体量、风格和造型;
(三)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风貌与古镇传统街区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批准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原崖城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平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施行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活动,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 市和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及崖州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其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园林绿化、国土资源、文化、历史、文物、旅游、交通、水利、林业、消防、环境保护、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规划、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者评审,为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崖州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组织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制定并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风貌整治方案,依法管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等活动。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文物、古迹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管理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宣传推介、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林业、水务、交通、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居民遵守保护规划,爱护文物、历史建筑,支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登记、报告工作,收集、保护坍塌、散落的历史建筑构件,对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市和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性开发利用的部分收益;
(四)境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对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修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保护规划应当与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保存情况,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范围。
保护规划期限届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续编。新保护规划生效前,原保护规划应当继续实施。
保护规划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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